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了由國稅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取消了“先繳稅后復議”的規定。
據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不足2000起,與每年我國數十萬件稅務稽查案件相比,簡直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兩個前置”,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首先就要“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納稅人無法籌措稅款及滯納金或者稅收擔保未經稅務機關確認,救濟程序就無法啟動。換句話說,只要應補稅款及滯納金遠遠超過了納稅人的承擔范圍,納稅人就可能會失去救濟的前提條件——行政復議無法啟動,同時也就自動失去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即:納稅主體被侵害得越嚴重越不易被救濟,稅務機關違法越嚴重越不易被糾正。本條在征求意見稿中被取消,也成為本次修正案中最大的亮點。
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二十六條寫道:“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和直接涉及稅款的行政處罰上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照復議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解繳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首先是取消了納稅爭議必先繳納稅款的前置規定,而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復議;其次是要求“直接涉及稅款的行政處罰”先復議再訴訟。這與現行《稅收征管法》:“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存在區別。
可以說,復議前置條件的取消將大大消除納稅人的稅務救濟障礙;不必先行繳稅也將大大激發納稅人對于提起行政復議的動力。因此,不難預見:若該條修訂最終得以通過,稅務行政復議將會出現與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一樣的案件激增情況。
同時,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文件精神,各地各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不論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勝訴與否,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都將公開。這也將使稅務行政復議廣泛地接受社會監督,使其公正、透明得到保障。
這一系列舉措的落實勢必會促使稅務機關更加注重和貫徹依法治稅理念,也將催生相關市場和行業的發展,比如稅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