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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發生財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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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發生了財產損失,總機構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報送什么資料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的規定,分支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等需審核、備案的涉稅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上述資料后,應于兩個月內審核完畢,并為分支機構出具《分支機構審核、備案事項確認單》。 匯繳機構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除正常報送的資料外,還應同時附送其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審核、備案事項確認單》,否則其相應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總分機構可根據以上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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