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日前發布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海南省地稅局在公告中指出,有下列情形納稅人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減免其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1.企業(不含微型企業)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個人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萬元(含本數);
2.當季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上季度銷售(營業)收入額15%(含本數);或當年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額5%(含本數)。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不包括企業閑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開發建設期間發生的虧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減免其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1.截止當年度(含當年度)企業已連續3年發生虧損(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虧損額為準),且當年度企業(不含微型企業)虧損額超過2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虧損額超過30萬元(含本數),且當年度虧損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含本數);
2.企業當年度虧損額超過1500萬元(含本數,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虧損額為準)。
(三)對因批準關閉、重組改制等原因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的國有企業,免征其停產、停業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土地、房產對外出租的,不論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稅。
(四)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稅務局準予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