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是否需要進行零申報?
問: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規定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是否需要進行零申報?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此,分支結構不需要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