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那么,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口徑咋規定?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答:(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2013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第25行,2014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第23行,下同)小于等于2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的,應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2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不得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小于等于3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但可以選擇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小于等于3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不得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當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答:(1)當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的,應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當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不得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答: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且預計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選擇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且預計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小于等于30萬元的,可選擇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3)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且預計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選擇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