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8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規范的是企業所得稅自行申報項目、備案項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應從管理項目著手,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要求,在相關項目實施備案或申報后,通過信息資料的登記、比對、分析、核查、處理等一系列管理行為,把握管理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實施分項、分類管理。
第四條后續管理應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基礎信息資料的采集、分析、核實、記錄等,確保基礎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項目按管理方式劃分,包括備案類項目和自行申報類項目。
第六條備案類項目是指企業需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接受主管地稅機關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項目。
下列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1、《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00號)要求備案的項目;
2、企業發生特殊重組并選擇特殊處理的;
3、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
4、稅收法律法規要求的項目及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的項目。
第七條自行申報類項目是指不需要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企業在申報時可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所得稅項目。
下列項目實行自行申報管理:
1、國債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3、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法定期限內的虧損彌補;
6、債務重組收入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政策性搬遷收入延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8、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延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限額;
10、境外所得稅抵免;
11、資產損失;
12、其他申報類項目。
第八條企業發生稅收優惠備案項目的,應當按照《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00號)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企業發生特殊重組并選擇特殊稅務處理的,應報送以下資料進行備案:
1、————事項備案報告表;(見附件1-1)
2、財稅〔2009〕59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4號公告要求的證明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資料。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計稅成本對象時,按照《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12]48號)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發生備案類管理項目的,應按規定書面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備案,并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發生備案項目,在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確認前,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均不得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或特定事項。
第十二條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于5日內,按規定填制《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企業備案申請后,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合法性、合規性、符合性審核,符合稅法規定的向企業出具備案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申請、審核情況,建立備案類項目的管理臺賬(見附件3—3,3—4,3—5,3—6),并對備案類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主管地稅機關發現企業發生備案項目應備案而未備案的,應當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仍未及時備案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涉及自行申報類項目的,按稅收規定直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或減免稅額。
企業涉及自行申報類項目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1、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5號公告等規定報備資料;
2、虧損彌補項目,附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或在匯繳鑒證報告中作出專項說明;
3、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限額,附報履行出資者職責的有關部門制定或批準的工資方案;
4、債務重組收入、政策性搬遷收入、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項目,附報《企業所得稅收入遞延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
5、資產損失項目,按照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4號公告規定報送資料;
6、其他相關項目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
第十七條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資料時,應當對資料的完整性、數據的邏輯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符合報送規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資料不齊全的,退給企業補正。
第十八條主管地稅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建立自行申報類項目的管理臺賬(見附件3—1,3—2),及時登記有關信息、數據,并根據信息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維護。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企業納稅申報和稅務管理等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和數據維護。管理部門通過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更新臺賬相關數據;檢查部門稽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傳遞至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對臺賬進行維護。
第二十條本指引涉及的管理臺賬均從2012年填起。涉及2012年以前項目內容的,按照臺賬填寫要求從相關資料中取得相關內容和數據,保證臺賬的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以“案頭分析”為先導,通過分析申報表、備案資料、各類臺賬以及第三方信息等,發現疑點,分析確定高風險企業和項目,確定后續管理的重點,進行重點核實。
高風險企業主要包括:稅負率、貢獻率明顯偏低的企業;走出去企業;跨地區經營企業;連續虧損3年以上仍持續經營的企業;跳躍式盈虧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變動趨勢不一致企業;零申報企業;減免稅額較大或減免稅期滿前后利潤額變化異常的企業;有大額的調增、調減項目的企業;關聯交易收入比重較高的企業;四高企業(高收入、高利潤、高資產增值、高流動)等企業。
高風險項目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所得、股權投資持有收益及轉讓收益、投資抵免、境外所得、資產損失、準備金、異地經營繳納稅款、計稅毛利額、不征稅收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主管地稅機關應每年將備案類稅收優惠、企業發生特殊重組并選擇特殊稅務處理事項、跨年度結轉收入或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未消化完畢以前年度余額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納稅調整項目等全部納入評估或檢查范圍;對企業上述事項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自行申報類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每年要選擇一定比例的納稅戶,納入納稅評估或檢查范圍。
第二十三條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涉及的納稅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結果處理、評估文書、評估程序、評估工作管理等,按照《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11〕97號)以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包括年度匯算清繳后續管理和季度預繳后續管理。
年度匯算清繳后續管理的分析、約談、評估、檢查等措施一般在企業年度申報后進行。
企業預繳申報后,對不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負率和貢獻率明顯偏低的以及零申報的企業,尤其是核定征收零申報的企業,主管地稅機關要在下個預繳申報期之前逐戶進行評估分析,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一般應在第三季度結束,10月15日前向市局報送后續管理工作報告,包括組織領導情況、各類臺賬、報表建立情況、取得的成效(如補繳稅款、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減虧損額、稅負率、貢獻率和有稅申報率提高情況、虧損面和零申報率下降情況、對重點項目的規范管理等)、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指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1、————事項備案報告表
2、企業所得稅收入遞延項目申報表
3-1、虧損彌補臺賬
3-2、企業所得稅收入遞延項目管理臺賬
3-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管理臺賬
3-4、境外所得稅抵免管理臺賬
3-5、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管理臺賬
3-6、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管理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