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65號,以下簡稱65號文件)的規定,做好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條 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成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條 認定小組下設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認定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專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材料進行評審。
(二)負責提供經專家評審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材料,組織召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會。
(三)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附件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申請認定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附件2)。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近一個月(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三)企業技術實力或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獲本市或國家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科技獎勵證明等,以及用戶使用報告等來自于客戶或其他市場主體的評價或證明材料(復印件,可選報)。
(四)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五)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合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六)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注明服務項目名稱、收入來源[離岸/在岸]、合同簽訂時間、合同標的金額、實際收入金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應按銀行結匯日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市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合同執行額登記證明和市技術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同時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電子版光盤一份),用A4紙打印或復印,左側膠裝成冊,在材料右側騎縫處加蓋企業公章,交至認定辦公室。
第六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需在每年4月中旬前申請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市科委網站(網址:www.bjkw.gov.cn)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由認定小組發文認定并在市科委網站上公布認定結果。認定企業名單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按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完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自認定當年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八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65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復核表》(附件3),由市國稅局或市地稅局交送認定辦公室。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辦公室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條 認定小組每年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一條 對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取消其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