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中外合作。外商控股70%,現對利潤進行分紅。外商為瑞典企業。 請問我國與瑞典有沒有簽訂稅收優惠協議,對這一部分分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我公司是否要按照非居民企業的管理進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稅率為多少? 答:我國與瑞典已經簽訂稅收協定?! ?BR>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規定: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關于修訂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國稅函[1999]833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訂)第四條規定,取消第十條第二款,用下列條款代替: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合伙企業除外),為股息總額的5%; ?。ǘ┢渌闆r下,為股息總額的l0%。 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股息所得的適用稅率為10%。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按國內法規定的稅率為10%。如果瑞典公司為受益所有人并且其直接控股境內公司的股權不低于25%的,稅率為5%。瑞典公司持有貴公司股權為70%,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其從貴公司取得的股息適用稅率為5%。瑞典公司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經批準后準予享受5%的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國企業取得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應按10%稅率(享受協定待遇按5%)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貴公司應代扣代繳該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