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發〔2015〕147號 2015-08-10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參照2014年大連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現就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190833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自2015年8月1日起,用于計算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為15903元。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8月10日
相關法規—國稅發[200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