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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573號 關于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征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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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征稅問題的批復 1997-10-31 國稅函[1997]573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1997]414號)收悉。文中述及你市龍崗鎮愛聯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愛聯公司)將愛都酒店的經營權及全部資產以3000萬元價格轉讓給撫順市福達商行(以下簡稱福達商行)。雙方簽定的轉讓協議書規定,愛都酒店“轉讓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即愛聯公司)處理并承擔,與乙方(即福達商行)無關”;福達商行則“協助甲方(愛聯公司)做好樓宇及酒店原管理從業人員的去留工作”。 從上述轉讓的具體協議及形式看,愛都酒店的經營權及全部資產的轉讓,其實質是酒店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轉讓,所謂經營權轉讓,不過是所有權轉讓的一種形式。 因此,這種轉讓符合營業稅現行有關銷售不動產征稅規定和增值稅有關銷售貨物征稅的規定。同時,酒店附屬的動產,是整個酒店經營必要的條件和有機的組成部分,且隨不動產的轉移而轉移。 現對上述形式的轉讓具體征收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愛都酒店全部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二、附屬于愛都酒店并隨同酒店轉讓的動產(除商品部的商品外),應并入不動產部分,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中國財稅浪子王駿點評:這是一部老文件了。但是這部文件的思想卻并不過時,在這里深圳龍崗愛聯公司打著“轉讓經營權”的旗號出售愛都酒店的全部資產給遠在東北的撫順福達商行,因此需要對其全部動產和不動產轉讓課征流轉稅。 符合不征稅條件的企業整體產權轉讓必須是“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起轉讓才可以享受不征收流轉稅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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