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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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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業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貨便函[2010]9號 2010. 為規范商業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加強發票開具等行為的稅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商業企業收取貨款同時開具發票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今后上級如有明確規定,一律按上級規定執行。 1、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時已經收取貨款,并且同時開具發票的,應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行為,銷售方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采用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凡在同一張發票上按規定注明折扣金額的,可以按扣除折扣后的銷售額作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在收取貨款并開具發票的當天。 2、銷售方收取貨款并同時開具發票,凡購買方未立即提取貨物(商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提貨物與發票上品名一致的除外),也不得開具其他非防偽稅控的普通發票。 銷售方收取貨款并同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其他稅控類票據的,應將開票金額的全額作為開票當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按照經營主要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購買方提取貨物(商品)時,銷售方應在銷貨普通發票上注明其中已收款并開票部分或者銷售返利部分的金額,并在商品價款合計(大、小寫)金額中扣除。 4、銷售方應申報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開票總額+銷售未開票或視同銷售的金額-按規定當期可以扣除的退貨或折扣、折讓金額。其中:開票總額=本期發出貨物的銷售開票金額+收款開票但未提貨的總額-已收款開票的本期提貨金額。(以上均為不含稅金額) 同時,申報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本期發出貨物的銷售開票金額銷售未開票或視同銷售的金額-當期可以扣除的退貨或折扣、折讓金額)×貨物適用稅率+(收款開票但未提貨的總額-已收款開票的本期提貨金額)×經營主要貨物的適用稅率。(以上均為不含稅金額)。 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表》相對應的欄目內正確填列相關信息。 5、對同一縣(市)內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之間非本店提貨方式的銷售行為,適用上述規定。 對同一縣(市)內未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或相關企業),以及跨縣(市)的分支機構(或相關企業)之間非本店(地)提貨的,收款開票方應將開票金額的全額作為開票當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申報繳納增值稅;貨物銷售單位被提取的非該單位收款并開票的貨物,不得在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扣除,必須按規定確認該貨物的銷售收入,并按月向收款開票方開具此類業務的發票,同時反饋提取貨物的清單及其金額;收款開票方依據異地(店)提供的發票及清單的金額,按規定調整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 王駿注:此文件系摘自無錫國稅有關部門網站,目前尚無法證實其來源系江蘇國稅抑或無錫國稅,亦無法查詢其具體發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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