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這一政策是對財稅[2013]118號的延續。
較之財稅[2013]118號,新文件內容變化不大,但也有幾處值得注意:
一是時間上的延續,新文件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仍然是做出3年的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即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隨著“營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新文件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新文件并沒有明確限定免征增值稅的結束時間。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現在已經進入第四階段,試點結束恐怕不需要等到2018年底,屆時需要新的文件重新明確免征增值稅的時間范圍。
此前,有業內稅務人士提出,財稅[2013]118號中的優惠期限存在瑕疵,不論是2013年或2015年新注冊,還是進入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前企業便已經注冊但未超過3年的企業,優惠政策都是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2015年12月進入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區的企業,就只能享受1個月的稅收優惠。業內稅務人士建議,在新的政策出臺時明確,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不過,新文件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
二是對于“孵化服務”的界定,由于受到“營改增”的影響,營改增前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改征增值稅后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和“鑒證咨詢”等服務。
三是孵化企業應符合的條件略有放寬。
(一)企業在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2個月,放寬至不超過48個月,但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的時間限制仍然沒變。
(二)孵化企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即可,“遷入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不再限定。
(三)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不再限定“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八個方面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四是強調相應主管部門責任,方便納稅人辦稅。新文件要求,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除了負責組織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并向納稅人出具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于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范圍、面積等具體信息外,還應將審核信息發送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數據顯示,65家國家大學科技園通過2013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核;73家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享受2014年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新文件還要求,納稅人持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科技園名單信息,辦理稅收減免。財稅[2013]118號則更加強調納稅人責任,騙取稅收優惠的處罰措施已不再出現在新文件中。
此外,一些納稅人還對“國家大學科技園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提出疑問。對此,新老文件均規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各類非營利組織要享受免稅優惠,需要先經認定機構認定,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然后才可辦理減免稅手續,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取得免稅資格以后,非營利組織的下列五類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