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8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為加強我省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福建省郵政公司及其下屬設區市郵政局、縣(市)郵政局等74個單位實行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適用《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名單見附件)。期間分支機構若有變動,由福建省郵政公司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報告。
二、福建省郵政公司各分支機構的預征率原則上按年調整,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可根據政策執行情況由省國稅局測算調整。2014年的預征率為2%。
三、福建省郵政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的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不實行匯總繳納。
四、福建省郵政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各種增值稅發票,各分支機構下屬營業網點統一向所屬分支機構領用。總分機構之間屬于匯總范圍內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發票。
福建省郵政公司本部按季納稅申報,為避免稅控系統逾期鎖死或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漏采,無論是否開具稅控系統發票,均應按月進行抄報稅。
五、福建省郵政公司本部及各分支機構為寄件人提供的速遞物流類業務,屬于應稅服務范圍,其中代福建省郵政速遞物流股份公司從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總機構并入匯總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福建省郵政速遞物流股份公司按照全省當月業務量統一向省郵政公司本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機構匯總申報時予以抵扣。福建省郵政公司從福建省郵政速遞物流股份公司取得的應稅收入,若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福建省郵政公司應于次年第一季度內前向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報送上年度增值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和財務報表。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執行,其他事項依照《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郵政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名單下載:xls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