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推出了《關于加快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對落戶通州區的金融企業、總部企業和獨角獸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獎勵和財政補貼。記者梳理發現,最近幾年,地方政府紛紛出臺系列舉措,通過政府獎勵等方式,鼓勵符合區域發展定位的企業落戶當地。專業人士表示,享受了政府獎勵和補貼,后續的稅務處理可不能忽略。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通州區主要對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企業和獨角獸企業等給予一次性200萬元~5000萬元不等的獎勵,并在企業落戶后持續7年,為重點企業提供專項扶持資金獎勵,包括企業經營用房補貼、上市(掛牌)補貼、研發投入補貼、貸款貼息補貼、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高管及專業人士獎勵以及經營性補貼等。對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在通州注冊的企業,最高可按年度區域綜合貢獻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70%給予扶持;對2019年之前已注冊企業,最高可按年度區域綜合貢獻高出2016年~2018年區域綜合貢獻均值部分的70%給予扶持。
實踐證明,財政補貼和政府獎勵等財政性資金,能在一定程度上盤活企業資金流,助力企業發展。北京北發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發電子)負責人對這方面很有感觸。他告訴記者,公司在2007年成立后不久,就拿到了北京市財政局發放的3000萬元商流系統升級改造專項資金,這對處于初創期的北發電子來說十分重要。
企業獲得財政性資金,后續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通州區稅務局所得稅科徐斌介紹,現行政策法規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具體來說,這三個條件分別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徐斌告訴記者,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對應的稅款需自行辦理申報,因此,如果對相應的稅收政策把握得不夠全面,可能會面臨一系列的涉稅風險。比如,甲企業從縣級以上政府獲得了一筆財政補貼或獎勵,但不能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按照70號文件的規定,這筆補貼并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由于對政策把握不到位,甲公司財務負責人按照不征稅收入作了處理,導致后來需要針對這筆財政性資金進行納稅調整,補繳稅款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對此,中匯四川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鄒勝提示,企業要加強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掌握,必要時可借助稅務機關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力量,準確判斷所獲得的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再進行后續申報。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發布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全面取消備案機制,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所有證明資料需留存備查,對企業正確作出稅務處理的專業要求更高。
“企業千萬不要盲目將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鄒勝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鄒勝說,這意味著,將符合條件的研發投入補貼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對企業來說并不一定劃算。納稅人一定要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判斷,選擇合適的稅務處理方式。
此外,中匯盛勝(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技術總監孔令文提醒,由于政府財政性補貼性質不同,企業還需謹慎關注財政補貼款項用途所對應的增值稅要素。企業取得的用于實際增值稅應稅事項的經營性補貼,由于屬于直接對企業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行為給予的“補貼”,理論上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應計算繳納增值稅。舉例來說,如果接受補貼的企業系轄區內環境治理企業,政府基于企業實際完成的環境治理工作量向企業提供環境治理專項經營補貼,則該補貼屬于環境治理勞務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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