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殘聯教就[2015]28號 2015-5-21市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繳工作,促進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期限的通知》(溫殘聯教就[2015]1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將2015年(費屬期為2014年,下同)市區企業單位(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和非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殘保金征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溫州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和非財政全額補助事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根據《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號令)規定,用人單位均須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排比例達不到規定比例標準的,均應依法繳納殘保金。
二、征繳標準
用人單位殘保金月應繳納費額=(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已安置殘疾人數)×上年度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12。2014年新辦單位,按實際經營月份(以工商注冊登記日期為依據)計算征繳。
2015年市區用人單位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暫按2014年(征收期)20800元執行,折算為人均年應繳殘保金312元(26元/月·人)。待市政府確定本年度的征繳標準后,對用人單位已繳費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三、殘保金征收機構
根據《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規定,殘保金由地稅部門代為征收。
四、申報繳納方式和時間安排
按照《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期限的通知》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殘保金由原“按年”調整為“按月”申報繳納。市區用人單位實行“殘聯部門認證核定,用人單位按月自行申報,地稅部門代為征收”征繳方式。自2015年1月開始適用,2015年6月開始實施。
具體操作辦法:用人單位每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按照殘聯部門核定的應繳金額,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稅(費)的同時,一并申報繳納殘保金。2015年1-5月的應繳費款在6月份一次性申報繳納,6月以后,逐月申報繳納。
五、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保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按照《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具體政策執行口徑: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的殘保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滿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殘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經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再退還。
六、申報繳納業務流程
(一)從業人數、安置殘疾人職工人數認證
各用人單位請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主管殘聯部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殘聯勞服機構)申報本單位2014年度在職職工總人數,并提供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等相關資料。2014年度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同時辦理殘疾人就業認證手續。逾期不辦理殘疾人就業手續的單位,視作2014年度未安置殘疾人就業。各用人單位在申請認證時請隨帶下列資料:
1.2014年安置殘疾人職工的《殘疾人就業證》(殘疾軍人證);
2.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3.在職職工12月份工資名冊(會計記賬原始憑證);
4.《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清單》。
(二)申報、繳納
用人單位殘保金申報事項參照地稅部門的稅(費)申報繳納相關辦法,采用《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申報。
符合免征條件或已達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單位,仍需向地稅機關申報殘保金,其申報的計費金額為零。
未達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單位,按殘聯勞服機構核定的上年度單位應繳月金額,通過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或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殘保金。
七、法律責任
征繳期限滿后,用人單位仍未申報、少申報、申報不繳納或申報未足額繳納的,由殘聯部門進行確認和催繳。逾期不繳納殘保金的,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八、其它
本通知從2015年6月1日起執行,原《溫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溫州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溫殘聯[2011]89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溫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