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地稅函[2014]14號 2014-03-11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青島):
按照“金稅三期”(以下簡稱“金三”)系統工作流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對“金三”上線試點工作流程中涉及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納稅申報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事項涉及的申報(申請)程序、附報資料、工作流程按“金三”系統的要求辦理;納稅人申請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優惠事項的表、證、單、書均使用“金三”系統統一設定的文書。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規定,對屬于非行政許可審批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備案(見附件1)工作流程為:開始→受理(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審核(縣局稅政科稅收政策管理崗)→審核(縣局稅政科科長崗)→審批(縣局局長崗)→發放(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歸檔(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結束。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的工作流程為:開始→受理(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備案(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發放(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歸檔(辦稅服務廳涉稅事項受理崗)→結束。
三、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申請資料(見附件2)中,對“金三”系統要求查驗不歸檔的附報資料,辦稅服務廳應在受理后對原件與復印件進行核對,無誤后將原件當場退還納稅人。
四、關于“金三”系統涉及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事項附報資料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減免稅需要報送的附報資料,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7號)規定的資料報送,第77號公告中未列明需要提供但“金三”系統要求報送的附報資料,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在“金三”系統工作流程中應視為納稅人已報送進行處理。
(二)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申請減免稅報送的附報資料中,納稅人可只報送與申請減免稅項目相應的有關資料。“金三”系統要求報送的非申請減免稅項目的附報資料,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在“金三”系統工作流程中應視為納稅人已報送進行處理。
(三)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申請減免稅報送的附報資料中,“金三”系統要求報送的“專門生產《目錄》所列設備(產品)的企業的證明文件,包括設備(產品)符合的有關標準,如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含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證明)、設備(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用戶使用報告、設備(產品)合格證”的資料,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在“金三”系統工作流程中應視為納稅人已報送進行處理。
(四)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申請減免稅報送的附報資料中,“金三”系統要求報送的資料,納稅人應區分在中國境內的技術轉讓項目和中國境外的技術轉讓項目,分別按照實際轉讓項目應報送的相關資料報送,“金三”系統要求報送的非轉讓項目的資料,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在“金三”系統工作流程中應視為納稅人已報送進行處理。
(五)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三項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應納稅額的備案,“金三”系統要求按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備案和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額備案兩個工作流程進行,對兩個工作流程中要求附報的資料有重復的,可要求納稅人只報送一份。
五、做好審批、備案事項的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稅機關要結合“金三”系統上線試點的實際,針對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優惠審批、備案事項工作流程的變化,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安排。稅政管理部門要與納稅服務等部門搞好協調配合,統籌安排好納稅人優惠審批、備案事項的申報、受理、審核等各階段工作,確保審批、備案工作順利進行。
(二)做好宣傳培訓。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事項納稅申報首次使用“金三”系統設計的表、證、單、書和工作流程,與我省原“大集中”系統相比變化較大。各市地稅局要加大對“金三”系統設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事項辦理程序和操作方法的宣傳培訓,使地稅干部和廣大納稅人對審批、備案事項辦理條件和流程明明白白,切實提高納稅人申報質量。
六、《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10〕9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企業所得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列表
2.“金三”系統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事項附報資料清單
3.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