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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抵免等八項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將出新政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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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抵免等八項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將出新政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24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與網友在線交流時表示,包括企業境外所得抵免在內的八項所得稅政策不久將出臺。 1、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將明確 有網友提問:關于境外所得抵免的問題,總局會很快有文件下發嗎?因為對2008年匯算清繳很重要。 繆慧頻司長表示,關于境外所得稅抵免的問題,擬于匯算清繳期結束前下發。他解釋稱,新企業所得稅法發布實施后,原則上,以往基于原企業所得稅法(條例)而制訂的文件規定,因其法律依據已不充分,應按照新稅法及其過渡性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為此,圍繞境外所得稅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正在會同財政部制訂有關規定,對老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管理規定予以吸收。并相應增加了許多新內容。 此外,在回答網友關于企業在境外投資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匯繳時需要提供哪些東西來證明境外的稅率及納稅情況的時候,繆司長稱,目前尚無具體規定,但根據所得稅管理的一般原則大致要求有四個方面,第一是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機構、場所的財務會計報表;第二是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組織及企業在該組織的權益擁有和變化情況;第三是境外所得的完稅憑證(復印件);第四是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個人借款是否能稅前扣除將明確 有網友提問:關于向個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稅前扣除?大連及遼寧地稅均發文明確不能扣除,且不能代開發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確可以扣除,請總局給個明確的說法,否則同在一個中國,為什么企業有不同的待遇? 對于網友的上述疑問,繆慧頻四長解釋稱,借貸屬于金融業務,需要經過批準才能進行。所以未經批準個人從事借貸業務不符合金融監管規定,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但個人購買企業債券,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可以扣除。此外,隨著民間資金借貸業務的客觀發展,總局下一步將會同財政部進一步研究此問題。 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具體辦法將出臺 有網友提問:資產損失如何扣除?聽說財稅已經簽發,可否將文件放到網上? 對此,繆司長表示,有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已經作出規定,很快就會發布。 4、金融企業準備金提取及扣除將變動 有網友提問:對于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減值準備,是否仍是按照1%作稅前扣除?還是對08年計提的壞賬/呆賬準備全部作納稅調增? 繆慧頻司長稱,金融企業準備金問題總局和財政部正在研究,很快就會出臺。跟以前相比,在準備金提取范圍上會有所變動,初定提取比例還是1%。 5、建筑企業外出經營的所得稅問題 網友50362提問: 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件下,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稅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管理中各地稅務機關(有的地方是政府部門)對此的管理也是不盡相同。請問繆司長:施工企業到外地承建公路項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設分支機構、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如該施工企業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是否還要征收該企業的所得稅?如果征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國稅函[2008]747號的規定執行? 繆慧頻在回答上述提問時表示,建筑企業外出經營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比較復雜,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我們正在對這一問題抓緊進行研究和明確。在新的征管規定正式出臺之前,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執行。 6、非貨幣性資產和股權投資等收益征稅問題 網友財務人員008提問:國稅發[2006]31號文(即舊31號文)第五條第二款"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企業、單位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應將其分解為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如超過50%,可從投資交易發生年度起,按5個納稅年度均攤至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請問新31號文國稅發[2009]31號實施后對上述業務是如何規定? 繆慧頻在回答該網友的提問中稱,按照有關規定,國稅發[2006]31號文已經作廢。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股權投資等收益征稅問題,考慮到此類投資收益沒有現金流收入,如果在當年全額征稅,將給企業造成現金困難。我們計劃在今后給予明確,對收益較大,企業當年納稅有困難的,允許給予分幾年均勻分攤納稅。 7、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政策近日出臺 有網友提問:在2007年3月16以前成立的外資企業,在2007年3月16以后進行合并、分立,那么該合并、分立后的外資企業能否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原合并后分段享受兩免三減半的企業,08年起能否繼續分段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合并后企業,如果2008年一部分處于全征期,另一部分處于免稅期,同時該企業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該如何享受優惠政策?免稅期,同時該企業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該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對于上述問題,繆慧頻表示,企業在享受過渡稅收優惠過程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情形的,按照財稅部門即將公布的有關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統一規定執行。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正在抓緊研究企業重組這些問題,文件有望四月底出臺,屆時可以參閱具體規定。國稅發[1997]71號文件將被替代。2008年1月1日后發生的業務可按新規定處理。 8、政府為企業撥付專用基金所得稅問題 針對不少地區政府撥付給企業的專項基金,不少網友都提問,是否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對此,繆慧頻司長稱,]財政部、稅務總局就不征稅收入已經作出明確規定,近期我們接到一些企業反映,有關政府及其部門為企業撥付一些專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這些基金是否征稅,我們正在研究,不久將會有明確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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