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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返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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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達公司地處江蘇,成立于2006年8月,主要從事塑料、農膜的生產和銷售,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取新會計準則進行財務核算。2010年,公司計劃將2007年購進的一臺塑料生產設備出售,引進一條鉀肥生產線,同時還計劃將塑料產品的銷售范圍擴大到東南亞地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農膜屬于免稅項目,豐達公司生產銷售的農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該公司地處江蘇,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因此如果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購進的塑料生產設備,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根據稅法規定,該公司出口的塑料產品將享受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企業財務人員詢問,公司享受增值稅優惠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哪些增值稅返還要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豐達公司將2007年購進的一臺塑料生產設備出售,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該公司應按照正常的銷售行為確認收入并按照4%的征收率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再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款,其余部分轉作營業外收入。如果將來公司從事鉀肥的生產,將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的優惠。由于增值稅的先征后返發生在增值稅的正常繳納之后,沒有影響到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因此,豐達公司在銷售鉀肥時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也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稅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遞延收益。因此豐達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應收款”和“營業外收入”科目計提應收到的增值稅退稅和返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款除外)屬于財政性資金的范疇。該文件同時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 由此可見,豐達公司享受或可以享受的增值稅免稅、減稅和先征后返優惠,雖然屬于財政性資金的范疇,但是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文件中有沒有對該減免或返還的增值稅款規定專項用途,因此并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公司將塑料產品出口而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繳納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哪些增值稅返還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 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分別實行增值稅100%或50%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華書店等單位實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由于該通知明文規定上述所退還或免征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同樣屬于不征稅的財政性資金,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見,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關鍵在于對企業享受的增值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文件中有無對減免或返還的增值稅款規定了專項用途。如果增值稅優惠經認定后屬于不征稅收入,那么該款項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注意事項 像豐達公司這樣的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要注意增值稅各種優惠方式的適用對象、基本條件和特點。第二,區分具體的情況和不同的優惠形式,對增值稅優惠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第三,免征、減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的范疇,需要根據稅法規定的條件判斷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第四,要注意會計和所得稅關于增值稅優惠處理的差異,比如增值稅優惠一旦認定為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的折舊、攤銷,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對于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的增值稅優惠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中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只有同時符合3項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根據該文件,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優惠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稅務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 取得增值稅返還要并入所得繳稅 直接免征的增值稅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減免或返還稅款的會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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