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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不征稅收入 |
發布時間:2014/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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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征管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這項原則,仍然值得探討。
例1: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企業盈利,適用稅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0(萬元)。
例2: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政府補助)-100(成本費用)-100(不征稅收入調減)+100(支出調增)=0(萬元)。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并不能為企業帶來任何收益。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寫的過程為: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入100萬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行次填入100萬元,最后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調減100萬元,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調增100萬元。
但稅務機關經常在不征稅收入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容易犯這樣的錯誤,即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政府補助對應的支出100萬元已在相關成本費用中體現,企業一般會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調減100萬元,第38行調增100萬元,而政府補助100萬元卻沒有計入收入總額。這樣處理是不正確的。稅務機關會要求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并加收滯納金。
對此問題,不少財務人員不理解。他們認為,不征稅收入怎么還征稅?實際上,企業本身就少計了收入,導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成本費用)-100(不征稅收入調減)+100(支出調增)=-100(萬元)。稅務機關調增100萬元,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零,但由于是查補收入,所以看起來像是對不征稅收入征了稅。
經與企業約談發現,筆者發現產生錯誤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補助對應的支出混雜在成本、費用中,不容易看出來,而政府補助收入、不征稅收入調增、調減都有單獨行次列示,有的企業在一開始填表時都填對了,但申報表表面給企業的印象是政府補助100萬元(附表一(1)第24行)-不征稅收入100萬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調增100萬元(附表三第38行)=100(萬元),然后企業誤以為自己填錯了,刪除附表一(1)第24行金額,這樣申報表變成:不征稅收入-100萬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調增100萬元(附表三第38行)=0(萬元)。另一種是企業誤把不征稅收入當成一種稅收優惠,認為既然收入不征稅,那么肯定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計入收入總額。
總之,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免稅收入由于對應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但不征稅收入不會產生實質利益,所以企業一定要走出這個誤區,避免稅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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