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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部分是否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0/6/16 來源: 閱讀次數: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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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因業務需要,A勞務公司向B勞務公司收取管理費、員工社保及公積金,并做了差額報稅,也就是說管理費交了營業稅。請問A勞務公司幫B勞務公司員工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這部分是否也要交納營業稅? |
回復意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ㄈ┘{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ㄎ澹﹪鴦赵贺斦⒍悇罩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情形?!?BR>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 ?。ㄊ﹦趧展窘邮苡霉挝坏奈?,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凡是符合財稅[2003]16號文第三條第(十二)規定的,可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所述A勞務公司幫B勞務公司員工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不符合上述規定,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部分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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