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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清算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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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企業清算時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計入所得,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是否可以計入損失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于債權應進行清理,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確認債權債務清理損益。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需取得什么樣的憑據才可稅前扣除? 清算所得可否彌補經營期未彌補虧損? 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可否稅前扣除? 有關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稅前扣除疑難問題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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