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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財政補貼收入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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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有時,企業會收到一些財政撥付的資金,有的是治理污染專項補助,有的是扶貧貸款貼息,有的是新產品研發費補貼,有的是扶助性資金未指明專項用途,同時,在收到這些款項時,有的要求計入資本公積,有的要求計入專項應付款,有的未指明。請問,哪些類型的財政撥款資金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有具體規定嗎? 回復內容: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國家明確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如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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