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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商業促銷籌劃案例看稅收籌劃的誤區 |
發布時間:2012/7/13 來源: 閱讀次數: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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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熱門課題。在實踐中,不少納稅人認為,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對稅收因素進行合理規劃的結果。事實上,很多所謂的稅收籌劃方案的結果與稅收的關系并不大,或者說根本沒有關系。以最近看到的一個商業促銷籌劃案例為例,我們來談談稅收籌劃的一些誤區。
案 例
某大型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假定該商場每銷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為60元。年末商場決定開展促銷活動,擬定“滿100送20”,即每銷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優惠。具體方案有如下幾種選擇:
①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8折商業折扣的優惠;
②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贈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兌換現金,下次購物可代幣結算);
③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加量,顧客可再選購價值20元商品,實行捆綁式銷售,總價格不變。
分 析
現假定商場單筆銷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稅收負擔和稅后凈利情況如下(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
方案一:滿就送折扣的涉稅分析。
這一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
應納增值稅=(80÷1.17)×17%-(60÷1.17)×17%=2.90(元);
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4.27(元);
稅后凈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滿就送贈券的涉稅分析。
按此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贈送折扣券20元,則顧客相當于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商場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25%=8.55(元);
稅后凈收益=34.19-8.55=25.64(元)。
方案三:滿就送加量的涉稅分析。
按此方案,商場為購物滿100元的商品實行加量不加價的優惠。商場收取的銷售收入沒有變化,但由于實行捆綁式銷售,避免了“無償贈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3.93(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3.93×25%=5.98(元);
稅后凈收益=23.93-5.98=17.95(元)。
同時,方案一與方案三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銷售試作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20÷1.17)×17%-(12÷1.17)×17%=1.16(元);
銷售毛利潤=20÷1.17-12÷1.17=6.84(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6.84×25%=1.71(元);
稅后凈收益=6.84-1.71=5.13(元)。
結 論
按上面的計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終可獲稅后凈利為(12.82+5.13)=17.95元,與方案三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銷售,則稅后凈收益還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三優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銷售能否及時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還得考慮存貨占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從整個籌劃案例看,方案二是最優的。同時,方案一和方案三比,方案三要優于方案一。但需要我們思考的是,上述籌劃結果真的是稅收籌劃的結果嗎?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方案一中,商場賣了100元的商品收到80元,折扣率是8折。但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商場賣了120元商品收到100元,折扣率是83折。因此,即使不考慮其他因素,在同等折扣前銷售額下,方案二和三的稅后利潤優于方案一那是肯定的,因為方案一的折扣率高,當然稅后利潤就低,這和稅收因素無關。
其次,如果要使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折扣率和方案一保持一致,都為八折,則方案二和方案三都要送25元的券和商品才可以。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方案二和方案三也仍然會優于方案一。
以方案三為例,假設送25元的商品,折扣率為8折(100÷125=0.8),和方案一折扣率一致,則: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25×0.6÷1.17)×17%=3.63(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5÷1.17=21.36(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1.36×25%=5.34(元);
稅后凈收益=21.36-5.34=16.02(元)。
從這一計算結果我們發現,即使方案三送25元的商品,使折扣率保持和方案一一致,方案三還是優于方案一。這是因為,同等折扣率下,方案一實現的折扣前銷售額為100元,而方案三實現的折扣前銷售額是125元,銷售額越大,稅后利潤也就越大,這也與稅收籌劃不相關。
方案二稅后利潤最大,那是不是方案二真是的最好的稅收籌劃方案呢?我們注意到,方案二的稅后利潤是假設所有拿到券的消費者都不會用券去購買商品,而如果拿到券的消費者都把券去買了商品了,那它和方案三買100元商品送20元商品就一樣。因此,嚴格意義上講,方案二和方案三是等價的。
但是,考慮到其他的因素,方案二還是優于方案三。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四個原因:第一,的確會有一部分消費者拿到券后不再用券買商品。比如消費者拿到的券太少,如果再賣商品還要貼錢,因此放棄券的使用,這是使方案二優于方案三的一個因素;其次,消費者拿到券后可能不會立刻兌換,貨幣的時間價值會使方案二也優于方案三;第三,消費者用券兌換商品,商場不找零,因此,不足額兌換使方案二優于方案三;第四,如果兌換商品的價值高于券,則消費者需要額外貼錢。則方案二會導致更大的銷售收入,這也是方案二優于方案三的重要原因。
所以,回過頭來看這個商業促銷案例,實際上三個方案孰優孰劣根本和稅收沒有任何關系。而我們非要給他套一個稅收籌劃的大帽子,只能說是比較牽強。
關于稅收籌劃的思考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科學的稅收籌劃方法呢?個人認為有以下幾個考慮標準。
1.多邊方法。在稅收籌劃中必須考慮所有契約方,而不是單邊方法。這是我國很多稅收籌劃案例經常犯的錯誤。目前,絕大部分稅收籌劃方案只考慮一方利益,只顧及一方利益的最大化,這是非常短視的。嚴格意義上講,一個稅收籌劃方案必須能夠至少有利于一個人,而不會對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如果以傷害對手利益為代價實現一方利益最大化,那不是稅收籌劃的功勞。更深一步的考慮,稅收籌劃對商業模式的調整要考慮交易對手的反應,這里就涉及到博弈的問題了。
2.隱性稅收的重要性。籌劃方案必須是稅收的綜合衡量,而不是僅僅考慮顯性稅收。比如,國債利息是免所得稅的,但購買國債比購買企業債真是就節稅嗎?如果僅僅考慮到顯性稅收,那肯定是購買國債優越,因為國債利息不繳納所得稅。但如果考慮到所有因素呢。比如,一年期國債的票面利率是2.6%。但一年期企業債的利率往往要達到5%,甚至7%以上。企業債利率高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債的風險高于國債。如果我們能把企業債中的風險剔除,保持和國債一樣的風險,企業債的票面利率(稅前利率,僅考慮企業所得稅)理想狀態下應該是3.47%,從而剔除風險后企業債的稅后利率一定和國債相等。因此,雖然國債利息免稅了,但是國家通過降低國債發行利率實際變相對購買者征收了企業所得稅,這個就是隱形稅收。綜合考慮顯性稅收和隱形稅收,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3.非稅成本的重要性:必須考慮所有商業成本,而不僅僅局限于稅收成本。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實際上,稅收籌劃實現的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必然是在一系列約束條件下的稅后利潤的最大化。離開這些約束條件談利潤最大化問題,也是錯誤的。對于這個問題,國內部分稅收籌劃人士已經注意到了。但非稅成本對于不同的企業是不一樣的。一種稅收籌劃方案適用A企業并不一定就適用于B企業。因此,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一定要根據具體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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