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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法規導讀──第一講 納稅義務人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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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一、納稅義務人(一)定義《稅法》笫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秾嵤l例》笫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類別《稅法》笫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實施條例》笫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秾嵤l例》笫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實施條例》笫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二、扣繳義務人 (一)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的所得繳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稅法》笫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抖惙ā敷嗜龡l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笫一百零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繳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稅法》笫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實施條例》笫一百零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三)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國稅發〔2009〕3號文笫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一、 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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