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銀行向客戶直接貼現,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銀行將票據收進來后,轉貼給同業或央行,同業取得的轉貼現利息收入不用繳稅。 如銀行收到客戶的貼現票據100萬元,離到期還有60天,銀行確認遞延的收入假設5萬元,若持有到期,銀行應按5萬元×5%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請問繳稅時點如何確定,是到期日還是貼現日? 另外,銀行取得該票據后,第二天把該票轉貼給同業,支付利息4.8萬元,實際持有該票據的時間,僅為一天,如何繳稅?需要按原從客戶收取的5萬元全額繳納營業稅0.25萬元,還是按持有一天的利息繳稅0.01萬元(從客戶取得的利息-付同業的利息=5-4.8=0.2×0.05=0.01萬元)?假設以前者繳納稅款,該筆業務持有一天,賺取的毛利為0.2萬元,而營業稅卻需繳納0.25萬元,是否極為不合理?轉貼的情況下,納稅時間應該是何時?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第六條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十五條規定,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二十一條規定,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貴行辦理貼現收到客戶票據100萬元,貴行即已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貴行應在貼現日,確認貼現業務收入的營業稅,即50000×5%. 貴行取得票據后,將票據轉貼現給同行取得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個別地方對貼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特殊規定:《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沈陽市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沈地稅流[1997]42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9項貼現的計稅依據規定,票據的持有人為取得現款,以提供未到期票據為條件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的行為叫貼現。 根據票據的票面金額可為分兩種情況: ?。?)到期含息價,即票據的票面金額包括利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后可以要求票據所有者以票面金額支付。 (2)到期不含息價,即票據的票面金額不包括利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后可以要求票據所有者以票面金額和所應負擔的利息一并支付。 無論上述哪一種情況,金融機構在貼現完成,票據到期后,應以票據所有者承兌的價格扣除支付給貼現者價格之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 按照沈陽市地稅規定,貴行應在票據到期時,確認貼現收入,計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