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等的文件規定,現將我市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備案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按57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填報《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信息備案表》(附件1);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填報《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附件2)。
二、匯總納稅企業變更備案管理
(一)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30日內分別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辦理變更備案和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二)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辦理變更備案和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備案管理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未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發〔2008〕45號)第一條規定備案的,應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于2013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信息備案表》或《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
四、總機構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
按照總局57號公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在匯總納稅企業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小型微利企業相關證明。未能提供相關證明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57號公告規定就地預繳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對不預繳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57號公告第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五、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管理
跨地區經營(指跨青島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57號公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總分機構均在青島市(包括各縣級市)匯總納稅企業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無法提供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扣除管理
(一)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由青島市國稅系統征管的納稅人,應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6號)第一、二、四條規定辦理資產損失的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由青島市地稅系統征管的納稅人,應按照《關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地稅公告〔2011〕4號)的規定辦理資產損失的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應將各分支機構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進行匯總,填寫《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匯總表》(附件3)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將分支機構上報加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資產損失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三)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七、總分支機構均設在青島的匯總納稅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
(一)總分支機構均設在青島市(包括各縣級市)并由青島市國稅系統征管其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總機構應先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的電子申報,并將總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各項資料、分支機構名單、各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一式兩份,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支機構匯總申報情況后,將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退還總機構一份。
(二)總分支機構均設在青島市(包括各縣級市)并由青島市地稅系統征管其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總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附報分支機構名單及各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一式兩份。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支機構匯總申報情況后,將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退還總機構一份,并為其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附件4)。
(三)各分支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將《確認單》(企業所得稅由青島市國稅系統征管的不需報送)、以及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分支機構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其他相關問題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發〔2008〕45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08〕57號)、《關于總分機構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青島地稅公告〔2011〕4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6號)第三條規定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信息備案表
2.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
3.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匯總表
4.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