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申報
1.出口企業2012年度適用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須在2013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勞務的退稅申報(包括退稅單證和電子申報數據);
2.對已發函尚未處理完畢的出口貨物勞務以及出口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資料無電子信息的出口貨物勞務,外貿企業實行有疑點申報,生產企業實行先申報再作撤單處理,同時出口企業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提交《出口貨物勞務單證電子信息缺失情況表》(附件一)及電子數據。
二、出口貨物勞務免稅申報
1.出口企業2012年度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須在2013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
2.出口企業通過浙江省網上申報系統(VPDN)將需申請免稅的資料信息錄入免稅明細(新)模塊并打印報表(一式三份),經主管征稅部門簽署意見后,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確認。
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申報
1.出口企業逾期未進行退(免)稅、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需在2013年6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申報納稅;
2.出口企業通過浙江省網上申報系統(VPDN)將需征稅的資料信息錄入征稅申報單模塊,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審核確認并進行納稅申報處理,經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在征管輔助系統確認處理后方能核銷;
3.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對外貿企業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需要抵扣的,經企業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予以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憑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可允許其將相關出口貨物進項稅額轉為可抵扣處理。
四、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
(一)根據《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有關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符合延期申報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二)及電子數據(VPDN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貨物勞務因《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造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齊單證辦理退(免)稅申報,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此類申報。
(三)2011、2012年出口的貨物勞務因《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造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在延期核準期限內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貨物勞務因《公告》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造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在單證收齊后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五、其他事項
1.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在出口貨物退(免)稅、征稅申報期限結束后,通過系統數據比對,將2012年度逾期未申報數據通過《征退稅銜接聯系單》下發到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由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督促企業進行網上征稅申報;
2.各主管稅務機關還需對2012年度(含)以前已申報未退稅和未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進行清理。屬于發函原因的,分清回函內容,及時處理;屬于單證電子信息缺失的,由市局進出口處匯總《出口貨物單證電子信息缺失情況表》,分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附件:
1.《出口貨物勞務單證電子信息缺失情況表》
2.《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