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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11]2207號 關于進一步落實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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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京財稅[2011]2207號 2011.10.14 為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2號)等文件,明確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的調控功能,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示范區內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即注冊在示范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各級稅務部門應做好納稅服務,保障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落實。 企業可于2011年10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0]2948號)中相關規定,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等資料,并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享受示范區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企業在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過程中,應按照京財稅[2010]2948號文件的規定,向市科委申請進行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具體辦理方式按照《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組織開展2011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的通知》(京科發[2011]517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示范區各園管委會應根據企業工商登記情況,按照京財稅[2010]2948號文件的要求,為企業出具在園區內注冊的證明。 四、各級財政、稅務、科技部門和中關村各園管委會應加強對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并做好政策咨詢工作。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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