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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評[2007]49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條款失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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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京地稅評[2007]491號 2007-10-11 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評估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規定:取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評[2007]491號)中的稅務函告核實方法,刪除第二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稅務函告”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推進依法治稅,強化稅源管理,規范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 1.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 2.《納稅評估報告》A版 3.《納稅評估報告》B版 4.納稅情況報告表 5.納稅評估移交稅務稽查清單 6.納稅評估情況反饋單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效,規范納稅評估工作,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和《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國稅發〔2005〕40號)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涉稅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通過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和實地調查等方法進行核實,做出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應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科學分析、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各級部門和人員從事納稅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納稅評估分為日常評估和專項評估兩類。 第六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處是納稅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納稅評估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 各區縣局、各分局納稅評估科負責本轄區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和實施。 稅務所負責實施日常評估工作以及納稅評估科轉交的專項評估工作。 第七條 納稅評估對象包括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稅、費。 第八條 納稅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為: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及相關數據,研究建立納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利用各種信息進行評估分析; 對評估分析發現的涉稅疑點采取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實地調查核實等方法進行核實。 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為完善稅源管理提供建議,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提供依據,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 第二章 納稅評估信息 第九條 納稅評估信息是納稅人在納稅申報和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稅納稅申報表、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與納稅有關的資料,是納稅評估審核的對象和進行分析、判斷的客觀依據。納稅評估信息包括稅務機關內部信息、稅務機關外部信息和責成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稅務機關內部信息包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入庫、財務狀況資料;稅收減、免、緩、退資料;發票購買、開具、繳銷及稅控裝置使用情況資料;國內(國際)情報交換資料;涉稅舉報和稅務稽查反饋資料;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與稅收相關的數據信息;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稅務機關外部信息包括:政府相關部門、經濟或行業管理部門、各種媒體等及其它部門,通過管理職能或業務往來關系所掌握的納稅人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本地區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 責成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包括:評估人員根據納稅評估工作的需要,從納稅人處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責成納稅人提供信息時,向納稅人發送《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附件一)。 第十條 各級納稅評估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需要采集、管理和應用與納稅評估有關的外部涉稅信息。 第三章 納稅評估指標 第十一條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分析時應用的指標。納稅評估指標由市局評估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并不斷補充完善。 第十二條 納稅評估指標包括:財務評估指標、稅種評估指標、行業評估指標及其他評估指標。 財務評估指標:是與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等相關的指標。 稅種評估指標:是分稅種、稅負等特定用途的指標。 行業評估指標:是與行業的特點、運作流程、行業規范、會計核算方法以及行業平均稅負等相關的指標。 其他評估指標:是除上述三類評估指標以外的指標。 第十三條 評估分析時各類指標應結合實際綜合運用,評估指標要與預警值配合使用。評估指標的預警值是對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等各類相關數據,運用內、外部相關信息和數學的方法比較測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或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區間,是評估指標分析的重要參照物。預警值受規模、地區差異等因素影響較大,由各局根據本地區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多個年度的平均水平測算擬定。 第四章 納稅評估方法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主要采用指標分析、比較分析和綜合分析等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相關性、結構性和趨勢性的分析,從而判斷涉稅疑點。 第十五條 指標分析法是根據行業經營特點、稅種征管規定及納稅評估資料所載數據的內在關聯性,研究建立能對涉稅異常情況進行預警的納稅評估指標和相應參數值,由評估人員根據指標測算結果判斷涉稅疑點。 第十六條 比較分析法是對未形成納稅評估指標的納稅評估資料進行相關性、結構性和趨勢性的比較分析,從而判斷涉稅疑點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橫向比較分析:與同行業、類似行業同期數據或外部相關信息數據進行比較分析。 (二)縱向比較分析:將當期申報納稅數據與正常經營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將當期申報數據與多個年度相關歷史數據平均值進行比較分析。 (三)稅種之間關聯性分析: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勾稽關系,結合行業特點和政策規定,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 第十七條 綜合分析法是指所掌握的各種涉稅因素、各類數據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判斷涉稅疑點,主要用于對非規律性涉稅信息的分析。主要包括: (一)申報資料審核分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審核判斷納稅人是否按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納稅申報主表、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退,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正確履行相關手續;是否按規定領用保存有關票據等。 (二)實際情況判斷分析:根據日常征收管理積累的經驗和掌握的情況,參照評估對象生產經營實際,判斷分析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第五章評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納稅評估工作程序包括:確定納稅評估對象、納稅評估疑點核實、疑點核實結果處理等主要工作環節。 第十九條 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一)納稅評估計算機系統根據指標設定自動比對提示涉稅異常確定評估對象; (二)評估人員根據稅收征管或其他涉稅信息的情況確定評估對象; (三)經征管、稅政、稽查等部門轉交確定評估對象; (四)經上級交辦確定評估對象。 第二十條 納稅評估疑點核實 評估人員根據納稅人存在的涉稅疑點,可采用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和實地調查核實等方法進行涉稅疑點核實并制作《納稅評估報告》。。 實施稅務函告、稅務約談或實地調查核實時,可根據需要向納稅人發送《納稅情況報告表》(附件四),由納稅人根據自查情況填寫。 第二十一條 疑點核實結果處理 根據疑點核實的情況,評估人員應對納稅人的涉稅疑點做出判斷,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填制《納稅評估報告》,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一)未發現涉稅問題經對涉稅疑點核實,未確定納稅人存在涉稅問題的,實施未發現問題歸檔處理。 (二) 發現涉稅問題 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經對涉稅疑點核實,確定納稅人存在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但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或無需立案查處,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由主管稅務所負責組織入庫。 提請行政處罰:經對涉稅疑點核實,納稅人存在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需實施行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轉入稅務行政處罰程序。 提請非正常戶認定:經對涉稅疑點核實,納稅人存在按照(非正常戶認定的)規定,需進行非正常戶認定的轉入非正常戶認定程序。 移交稅務稽查:經評估分析、核實納稅人存在的涉稅疑點,有下列涉嫌偷、逃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之一的,填制《納稅評估移交稅務稽查清單》(附件六),將《納稅評估報告》復印件及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一并由納稅評估科報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后,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一)存在偷稅嫌疑的; (二)存在逃避追繳欠稅嫌疑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稅務約談或實地調查核實的; (四)對經納稅評估應補繳的涉稅款項拒絕及時足額入庫的; (五)根據工作需要,經評估分析后認為需直接轉稅務稽查立案查處的。; (六)涉嫌其他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納稅評估科負責納稅評估反饋信息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使用《納稅評估情況反饋單》(附件六)定期向有關部門反饋。 第六章 納稅評估管理 第二十二條 納稅評估科和稅務所應根據所轄稅源的規模、管戶數量等實際情況,結合自身評估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評估工作量。 第二十三條 《納稅評估報告》等結論性資料為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送達納稅人,不作為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定依據。 第二十四條 納稅評估實施部門負責收集、管理納稅評估相關資料,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逐步建立納稅評估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檢查和考核。要加強對評估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技能。 第二十六條 評估人員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國家或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評估工作所涉及的各種稅務文書樣式,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稅務文書一般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取郵寄送達或其他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的應當填寫《送達回證》,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地稅評〔2005〕35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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