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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稅發[2007]201號 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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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穗地稅發[2007]201號 2007.8.1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個人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現就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未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見附件1)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見附件2)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點的規定,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實施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49號)第一點和第二點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1.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附件一: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 2002.12.24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經研究,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決定對通訊費實行貨幣化改革,實施意見如下: 一、實施范圍 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 省垂直管理機構駐穗以外的單位通訊費補貼參照當地規定執行。 二、通訊費補貼標準 (一)正副省(部)級每月發放650元;正副廳(局)長、巡視員580元,助理巡視員(副廳級)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正處級)380元,副處長350元、助理調研員(副處級)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二)個別人員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訊費開支超出補貼標準的,年終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經本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并報省委黨廉辦備案后,可據實報銷。 三、通訊費補貼的發放和經費渠道 通訊費補貼按月單獨發放,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在單位的公務費中列支。 四、實施時間 通訊費補貼從2003年1月起實施。 實施通訊費補貼后,原公費配備的公用移動電話一律取消。原對在職人員通訊費補貼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五、凡享受通訊費補貼的在職人員應自行配合通信工具,保證工作需要。 六、離退休和離崗退養人民的通信費補貼標準,仍按粵辦發[1998]17號文的規定執行。 七、各地可參照此意見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紀委、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備案。 八、本實施意見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附件二: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穗財行[2006]283號 2006.6.29市直各有關單位: 《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了適應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省紀委、人事廳、財政廳、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我市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實行貨幣化改革問題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實施范圍 市直黨政群機關、依(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 二、通訊費補貼標準 (一)通訊費補貼月發放標準:正副市級650元;正副局長、巡視員580元,副巡視員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380元,副處長350元、副調研員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二)個別人員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訊費開支超出補貼標準的,年終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經本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同意后,報市財政局批準,并報市委黨廉辦備案后,可據實報銷。 三、通訊費補貼的發放和經費渠道 通訊費補貼按月單獨發放,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在單位的公用經費中列支。 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原對在職人員通訊費補貼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五、凡享受通訊費補貼的在職人員應自行配備通信工具,保證工作需要。 六、離休退休人員和離崗退養人員的通訊費補貼標準,仍按穗辦[1998]20號文的規定執行。 七、各區、縣級市可參照此意見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市紀委、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備案。 八、本實施意見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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