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的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適用財綜[2012]68號通知,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本通知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以下簡稱繳費登記)和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費登記
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以下規定,如實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附件1),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繳費登記。 (一)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繳費登記。
(二)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繳費登記。
(三)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費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在首次應費行為發生后,辦理繳費登記。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中的投資比例必須據實填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一)申報資料及管理
1、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附件3)。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在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報送。
2、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附件4),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3、上述“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繳納義務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后編號并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由繳納義務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 (二)申報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期限與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的增值稅申報期限相同。
(三)營改增試點期間,適用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但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四)為方便繳納義務人辦理申報事宜,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提供了網上申報方式(包括客戶端軟件方式和網頁方式),繳納義務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使用。
附件:1.《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及填表說明
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3.《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及填表說明
4.《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及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