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或勞務項目報告,按以下流程辦理: 1.辦理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或勞務項目報告(在網上進行文書預申請后到持下列資料到辦稅服務廳文書登記窗口取號辦理),附報資料包括: (1)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加蓋公章); (2)相關中文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3)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合同備案通過后,請登錄深圳國稅局門戶網站申報繳稅或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扣繳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扣繳增值稅)等相應表格,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征收窗口辦理申報扣繳。 注意事項: 1.境內機構和個人(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所列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所得,不論支付人的所得稅由國稅還是地稅征管,均應在國稅進行項目報告;
2.如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應先由非居民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再按相應流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