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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4]8號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綜合利用、倉儲設施”稅目稅率注釋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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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綜合利用、倉儲設施”稅目稅率注釋》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4-01-08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4]8號 一、資源綜合利用(“三廢利用”及件生礦等資源利用、各種可燃放空伴生氣燃氣輪機發電及利用) 資源綜合利用是指在開發自然資源過程中,對伴生、共生礦物進行的綜合利用和在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對廢渣、廢水(液)廢氣等廢棄物的加工利用。 本稅目零稅率適用范圍:工礦企業對本企業產生的“三廢”直接進行綜合利用及對伴生礦等資源利用,各種可燃放空伴生氣燃氣輪機發電及利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利用采礦的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等生產磚加氣混凝土、陶粒、墻板、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及發電的工程投資及其設備;利用化絎廢水、紙漿總收入液、洗手污水等生產鋅、纖維、堿、硫化鈉等產品的工程投資其設備。 二、他儲設施(糧、棉、油、石油、商業、冷藏庫、國家及地方物資儲備庫、商業、代銷倉儲設施、果品庫等) 倉儲設施是指流通領域中用于儲藏和放置物品,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筑物體和場地設施。 本稅目零稅率適用范圍:用于儲藏糧食、棉花、各種植物油、礦物、石油(不含加油站)的倉房、油罐、專用冷藏庫、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0計劃、物資管理部門控制和調度的物資儲備倉庫、商業、供銷系統專門從事儲運業務的庫房和縣級以上(含縣級)物資批發站以及果品庫。庫房及主要生產設施包括倉間、樓電梯間、穿堂、整理間、工作室以及電梯、滑道、固定的起重裝卸設備、熏蒸設備等;輔助生產及配套設施包括充電間、修理間車庫、專用碼頭、鐵路專用線、露天貨場、裝卸站臺、道路和供配電、消防、給排水設施以及裝卸搬運設備等。 上述稅目零稅率適用范圍均不包括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用房的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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