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通知》中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辦理減免稅備案。
三、申請享受《通知》“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取得青島
市環保局出具的包含以下內容的證明材料(格式見附件)。
(一)該項目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ǘ┪廴疚锱欧胚_到國家和山東省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ㄈ┪匆蜻`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行政處罰。
?。ㄋ模┚C合利用的原料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棄物)。
四、申請享受《通知》“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取得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出具的產品質量標準及生產工藝檢測報告。
五、申請享受《通知》“優惠政策”備案資料
(一)《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通用)》(1式3份)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1式3份);
?。ǘ┫硎茉鲋刀悆灮菡呱暾垈浒笗鎴蟾?;
?。ㄈ肚鄭u市環保局關于××××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情況的函》;
?。ㄋ模┯匈Y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標準及生產工藝檢測報告。
六、《通知》規定的各項管理措施僅適用于對《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管理,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享受《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征前減免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由于《通知》滯后導致免征稅款已征收入庫,納稅人應逐月填制紙質《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申請退稅。
八、享受《通知》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逐月填制紙質《申報表》申請退稅。
九、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退稅審核時,應按照《通知》政策規定并根據《申報表》計算納稅人累計應退稅款。
十、因《通知》滯后,納稅人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退稅的次月申報期一次性調整。
十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函〔2010〕6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十二、對《通知》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各基層局應及時向市局報告。
附件:青島市環保局關于××××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情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