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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發[2011]78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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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的通知青地稅發[2011]78號 2011.9.27市地稅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青島銀行、青島市農聯社,各房地產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等有關要求,加強房地產業管理,防范稅收和金融風險,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的使用,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凡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房屋的,要認真執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機開“青島市房地產業專用發票”和“青島市房地產業預收款專用收據”的通知》(青地稅發[2005]109號),在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時,必須使用機開式青島市房地產業預收款專用收據(以下簡稱“預收款收據”);“預收款收據”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并加蓋發票監制章。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商品房貸款時,購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據必須是“預收款收據”(收據聯)或地稅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不得接受房地產企業自制收據等;否則,不予辦理貸款手續。 三、各商業銀行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時,購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據必須是“預收款收據”(收據聯)或地稅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不得接受房地產企業自制收據等;否則,不予辦理貸款手續。 四、銀監部門將加強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商品房按揭貸款手續中預收款收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或稅務發票作為商業銀行商品房按揭貸款調查和審查合規性的依據之一。 五、“預收款收據”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監制。我市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對“預收款收據”的領購、發放、使用等管理,并負責對其真實情況進行鑒定。 六、“預收款收據”(樣式附后)一式三聯,全部為機開式,手開無效。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收據聯,第三聯為記帳聯;“預收款收據”專用收據的后五位分類代碼為91154,規格為127mm*167mm。如有預收款收據換版規定,遵從新規定。 七、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青島市房地產業預收款專用收據(票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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