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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地稅發[2010]60號 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業稅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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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業稅收管理的通知 鹽地稅發[2010]60號 2010-6-29 市局稽查局、納稅服務中心、各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亭湖區、開發區)建筑業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流失漏洞,現對市區建筑業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管范圍,實行項目屬地管理 從7月1日起,市區建筑業稅收的征管范圍在鹽地稅[2004]115號的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工業企業、商業零售批發企業和經營營業稅娛樂業、服務業稅目所列項目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含個人)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稅收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管理,收入歸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其他項目的建筑安裝稅收由五分局管理,收入歸五分局。 2、建筑安裝企業本身的稅收仍由五分局進行專業化管理。發生管轄權限爭議的,由市局稅政一處確定管轄機關。 二、各分局與納稅服務中心的職能劃分 市區建筑業征管范圍調整后,各分局與納服中心的職能劃分仍比照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鹽城市市區建筑業項目管理和發票開具流程》的通知(鹽地稅發[2009]100號)執行。其中,納稅服務中心職能不變,五分局的原管理職能根據征管范圍調整情況分別由一、二、三、四、五分局執行。 三、加強協作,強化管理 各稅務分局要按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房地產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實施項目管理。著重抓以下幾個環節: (一)加強項目登記管理。項目管理稅務機關,一要加強從市局社會綜合治稅系統中采集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立項、開工建設等信息;二要加強與街道社區和協護稅組織的聯系,及時獲取稅源信息;三要注重實地調查,及時掌握項目施工進度。對獲取的各方信息進行梳理比對,在大集中系統中進行項目登記。 (二)加強甲供材管理。建筑工程進行項目登記時必須登記甲供材的信息。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和評估、檢查工作中要把甲供材作為重點,加強對其納稅情況的監管。 (三)加強發票管理。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的要求,在納稅人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即時征收各項稅款。管理分局在對建設方進行檢查和已完工工程的項目清算時,必須對其所有接受的建筑業票據進行檢查,嚴厲打擊假發票及收取工程款不開具發票的行為。 (四)加強項目清算管理 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進行項目登記時,要告知其應在取得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稅務機關申請建筑項目清算,如不需中介機構出具工程審計報告的,在取得工程質監部門出具工程質檢報告或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稅務機關申請建筑項目清算。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組織清算,保證項目應繳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征管范圍調整后,項目稅收管理與企業稅收管理進行了分離,一、二、三、四分局和五分局之間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有側重,齊心協力,共同做好市區建筑業稅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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