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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費”定額補貼稅前列支政策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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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費”定額補貼不能再稅前列支了(有些地區還從嚴要求代扣個稅)——福建稅案反映出新舊征管之區別一、福建稅案 (一)基本情況XX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960萬元,經營范圍:對房地產業、住宿和餐飲業、旅游業、采礦業、工業、農業牧漁業的投資與資產管理,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256716元,會計利潤-21862元。(二)發現問題、處理及法律依據2010年6月23日,福建X地稅局對該單位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審查時,發現“管理費用”科目中電話費支出金額較大,于是認真核對了相關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原來,該單位為加強通信費用管理,實行話費包干,中層以上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話費補貼300元,以自制清單在“管理費用-電話費”科目列支,全年累計列支通信費補貼27000元。調整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0元,該單位申報應納稅所得為-21862元,檢查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5138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二、三、四、五、六條規定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追補企業所得稅1284.5元、加收滯納金14.77元、處少繳稅款一倍罰款1284.5元。閩地稅政[1999]38號文規定:各地區各單位發放的代金或自行確定的通信現金補貼應并入領取當月個人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經計算應補扣職工工薪個人所得稅385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一倍罰款385元,同時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三)原文作者評析本案中,企業為加強通信費用管理,以包干形式向中層以上主要負責人發放每人每月話費補貼300元,根據新稅法規定對于沒有實際發生費用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0元。該企業財務人員對中層以上主要負責人發放通信費補貼,而不以實際發生通信費作為稅前扣除,違反了稅法規定的真實性原則。今后稅務人員在檢查中應注意“管理費用-電話費”科目的檢查,對發生金額較大的,應作進一步審查,看支付單據是否為合法憑證,看是否有發放代金或自行確定的通信現金補貼而未并入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行為。另外,閩地稅發[2003]57號文規定:“企業中層主要負責人以上的管理人員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其他員工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按人均最高100元限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是不妥的,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明確了稅前扣除要真實、確定,此文與新法存在明顯的沖突,因此,稅務機關在審核過程中除了判斷稅前扣除是否符合幾個原則外,還應該注意政策文件的有效性。二、社會專家評析(一)注冊稅務師齊洪濤此認定發給職工的通訊補帖是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是錯誤的,其實此補貼應并入工資薪金超支在稅前扣除。(二)浙江稅務網(www.zjtax.net)的專業標準部:1、企業報備式限額列支通訊費,是以前工資限額扣除(800X120%=960)的地方過渡政策,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已如實(當然也有嚴格條件)扣除時已作廢(浙江省見浙地稅函[2009]78號)。2、通訊費的稅法系統解讀(1)從嚴 = 計入工資總額(浙地稅函[2009]78號)補貼報銷(通訊/誤餐與出差補貼/車貼/混提)—— 寬嚴/兩所得稅差異(2)從寬 = 在福利費列支(甬地稅一函[2010]20號)答:按照國稅函[2009]3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以往規定,自2011年度起,對企業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明確在福利費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業已按原規定發放的通訊費補貼如已作為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調整。(3)適中A、2008年以前有300與500元限額扣除(考慮與工作必相關)B、企便函[2009]33號 = 2/10可稅前扣除(8/10并計個稅)(4)個人所得稅A、可扣除 ——企業原稅前可扣 300/500元的錯誤類推應用、企業按原規定標準且單列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300元)允許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甬地稅[2010]20號第五個問答/其第十九仍明確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可扣除)、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B、不可扣除——浙江原可扣的差旅費(200)與誤餐費(200) // 起征點已從800提高至2000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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