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的批復》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是專項用于教育事業發展的政府性基金,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實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規定,將應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第六條 各市、縣地方稅務部門所需征管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實際入庫額的3%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條 負有代扣、代收教育費附加義務的單位,同時負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義務。其征收管理和減免政策比照教育費附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稅務部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等稅收票證,直接繳入當地國庫,具體票證使用和會計核算比照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收入科目編碼1030127。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預算支出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對應的01-99項級科目,支出科目編碼2051001-2051099。
第十條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使用“1030127——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辦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納和入庫。
第十一條 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在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后,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基礎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和中等職業學校公用經費支出。其中,用于中等職業學校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和償還債務。
第十三條 全省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增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省級集中安排;其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省級集中20%。
省級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終通過體制結算上解省級財政。
省級集中的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和欠發達地區,以及對推動教育事業發展成效顯著、精細化管理水平高的地區給予獎勵。
省級暫不集中青島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余結轉”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教育、人民銀行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要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提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預算建議,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加快支出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收納、繳庫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將所收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延壓、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截留挪用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