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和境外一家設計公司簽訂房屋設計合同,境外公司派遣人員到國內進行考察并擬定初步方案后,再回到其公司進行具體設計。請問,該境外公司是否需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因此,該項設計業務需按勞務發生地來判斷是否屬來源于我國的所得。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所述情況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如果屬于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且所得與境內設立的場所有聯系的,應該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不需要代扣代繳;如果與設立場所沒有聯系或者在境內沒有設立場所,需判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如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如構成常設機構,且能夠準確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按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如不能準確核算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