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國家對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免稅帶來了積極的減稅效應。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為例,今年5月1日起,百色市將增值稅的起征點調為2萬元,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體戶都不用再繳納增值稅。國家對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后,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稅負都有所減輕。經初步統計,百色市每年將給從事鮮活肉蛋產品批發、零售生意的納稅人減輕350萬元左右的增值稅負擔。“近期我們將對部分超市的銷售終端安裝稅控裝置,采集企業的銷售數據,同時升級稅控系統,在銷售數據里將免稅鮮活肉蛋產品單獨清分出來,積極將這一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百色市國稅局征收管理科有關負責人說。
不過,有關專家表示,盡管一些鮮活肉蛋產品在人們的餐桌上很常見,但并不在免稅之列。比如,常見的鴿、鵪鶉等鮮活肉產品和鵪鶉蛋、鴿蛋等鮮活蛋產品,都不能享受上述免稅政策。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也不能享受免稅政策,比如野牛、雪雞、黑腹沙雞、天鵝等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75號文件列舉的免稅鮮活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如果沒有分別核算,也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直接向農業生產者采購最劃算
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技術研發中心主任徐賀告訴記者,75號文件將免稅的環節設置為批發、零售環節,主要是為了減少批發、零售商的增值稅支出,鼓勵采購商直接向免稅鮮活肉蛋產品的生產者采購,從而最終降低其銷售價格,讓免稅鮮活肉蛋產品的生產者和最終消費者從中受益。“總體來看,相關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采購免稅鮮活肉蛋產品最劃算。”徐賀說。
為了鼓勵相關企業盡量向鮮活產品的生產者采購,75號文件充分利用了發票這個關鍵抵扣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75號文件對這里所說的“銷售發票”給出了嚴格限定,即“銷售發票”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這一規定,從事鮮活肉蛋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如果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下游企業不能以此抵扣進項稅額。這實際上是鼓勵下游企業,如一些大中型超市和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如食品加工企業、生物醫藥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采購鮮活產品。“這有利于推動訂單農業和農業生產基地建設發展,持續提高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促進農業生產者收入實現較快增長。”北京博睿宏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文國說。
“國家減少農產品流通環節稅負,提高農民收入的政策導向非常明確,建議需要采購大量免稅鮮活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應及早著手和相關的農業生產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簽署長期合作協議,在降低稅負水平的同時,確保貨源充足。”徐賀說。
經銷企業應及時調整經營策略
根據75號文件,作為銷售方,如果鮮活肉蛋產品經銷企業在享受免稅政策的同時,將免稅鮮活肉蛋產品銷售給從事加工生產銷售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么,作為購貨方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生產加工銷售的下游企業就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憑證。在這種情況下,其下游企業因無法抵扣而不愿再與其建立購銷關系,生產、經營必然大受影響。“因此,鮮活肉蛋產品經銷企業應該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來積極應對。”徐賀說。
有關專家表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也就是說,鮮活肉蛋產品經銷企業選擇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合法的。基于此,為了繼續保持與原來下游企業的合作關系,鮮活肉蛋產品經銷企業經過利弊分析后,可以考慮放棄享受增值稅免稅待遇,以便于向下游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過,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后,鮮活肉蛋產品經銷企業必須通過減少成本支出和增加銷量來保證一定的利潤水平。”楊文國說。
楊文國建議鮮活肉蛋產品經銷企業,還可以考慮和下游企業簽訂受托代購合同的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然后從中收取代購手續費。根據規定,手續費收入也可以不用繳納增值稅。但是,楊文國強調,考慮這種經營模式的企業,必須注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規定的享受免稅政策的三個硬性條件: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盡量避免收購非本社成員產品
根據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屬于農產品生產型企業,屬于農業生產資料的銷售企業、農產品銷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或者農產品配套服務型企業。將75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以下簡稱81號文件)結合起來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將會受到75號文件的不利影響。基于此,徐賀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盡量避免收購非本社成員產品。
8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據了解,目前各地稅務機關通行的做法是讓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登記,領取普通發票在銷售農產品時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普通發票,可按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是按7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因為它既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的普通發票,也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楊文國告訴記者,81號文件規定,農業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既然規定“視同”,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屬于其本社成員自產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是,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員的農業生產者購買鮮活肉蛋產品再銷售,則其身份就從“農業生產者”變為“中間批發商”。這樣,農業合作社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且其下游企業不得據此抵扣進項稅額。在這種情形下,下游企業無法判斷其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買的鮮活肉蛋產品是否為合作社成員自產農業產品,如果貿然自行抵扣,可能存在潛在稅務風險。為了規避風險,下游企業很可能不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置鮮活肉蛋產品。
基于此,徐賀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盡量避免收購非本社成員產品。如果真要收購非本社成員的鮮活產品,也一定要加強財務核算和相關基礎資料的管理,分清哪些是本社成員的,哪些不是,并有足夠的證明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