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公民身份證核查系統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信息進行比對(或通過二代身份信息驗證儀器驗證),結果不符的,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戶口本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由稅務登記崗做影像處理。
零散稅收納稅人以及納稅人持護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證辦理稅務登記的,暫不進行身份信息比對。
逾期登記的純國稅戶應在深圳國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逾期登記的純地稅戶應在深圳地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
扣繳義務人登記由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受理單位分別辦理,不納入聯合辦理業務范圍。納稅人有房屋、車船、土地的,需就有關財產單獨到深圳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源登記。
(二)首次稅種核定。受理單位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的同時,應根據納稅人經營范圍分別核定納稅人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管轄的稅種。
純國稅戶核定稅種包括屬深圳國稅局管轄的全部稅種;純地稅戶僅核定屬深圳地稅局管轄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暫不核定;共管戶核定稅種包括深圳國稅局管轄的全部稅種和深圳地稅局管轄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暫不核定。
稅種變更業務由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分別辦理,不納入聯合辦理業務范圍。
(三)變更稅務登記(含跨區遷移)。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向受理單位申請變更稅務登記,按要求提供或交驗有關證件、資料。
為保證納稅人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的基礎信息一致,原通過各自征管系統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業務時,受理單位應先在聯合辦稅平臺比對納稅人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征管系統的基礎信息,比對規則如下:
稅務登記的關鍵字段信息比對不一致的,納稅人需填寫《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基礎信息比對確認表》(附件,表中項目均為關鍵字段,未列明的項目為非關鍵字段),若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任何一方信息為準確的,納稅人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資料;若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信息均不準確,需要另外填寫的,納稅人需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提交資料的具體種類按照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資料執行。
稅務登記的非關鍵字段信息比對不一致的,該字段以深圳國稅局信息為準;深圳國稅局無信息的字段,以深圳地稅局信息為準。是否屬于關鍵字段信息,由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判定,并明示在聯合辦稅平臺中。
通過聯合辦稅平臺實行信息比對的納稅人,受理單位應收回其持有的全部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換發統一更新后的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注冊地址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跨區遷移)的,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外,均可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任一受理單位辦理。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其跨區遷移(納稅人跨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由納稅人遷出地深圳國稅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因經營范圍變更,納稅人由共管戶變更為純地稅戶,需在深圳國稅局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原由深圳國稅局發放的稅務登記證由受理單位收回;納稅人由共管戶變為純國稅戶,需在深圳地稅局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原由深圳地稅局發放的稅務登記證由受理單位收回;納稅人由純地稅戶變為共管戶,受理單位需辦理國稅稅種核定;納稅人由純國稅戶變為共管戶,受理單位需辦理地稅稅種核定。
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編制規則,辦理納稅人識別號變更業務,確保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納稅人識別號的統一性和唯一性。
納稅人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時,屬于以下情況的,按規定辦理變更,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同時做好納稅服務工作。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在系統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戶記錄的,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非正常戶解除。對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信息屬被盜用的,納稅人需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公安機關開具的報警回執報受理單位。凡提供公安機關報警回執的納稅人,可暫不辦理非正常戶解除。報警回執資料由稅務登記崗做影像處理。
2.通過公民身份證核查系統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信息進行比對(或通過二代身份信息驗證儀器驗證),結果不符的,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戶口本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由稅務登記崗做影像處理。
納稅人持護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證辦理稅務登記的,暫不進行身份信息比對。
逾期變更的純國稅戶應在深圳國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逾期變更的純地稅戶應在深圳地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四)注銷稅務登記。共管戶應分別向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先貨物勞務稅后所得稅的順序原則分別辦理,先受理的稅務機關應提示納稅人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通過聯合辦稅平臺發放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其證件應在聯合辦稅平臺上繳銷。
(五)稅務登記違章處罰。對于簡易程序的處罰,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按照“誰受理、誰處罰”的原則和統一的簡易程序處罰標準,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同一違章行為經一家稅務機關處罰后,另一家稅務機關不再處罰。稅務登記違章處罰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各自征管信息系統中辦理。
(六)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處理。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向受理單位報告,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做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受理單位申請補發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件。對申請補發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受理單位應收回納稅人持有的其他全部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含原深圳國稅局稅務登記證、深圳地稅局稅務登記證)。
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
聯合辦理業務實行以下工作流程: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辦稅服務廳受理資料、簡易錄入、發放證件、違章處罰;統一配送資料;深圳國稅局信息中心補錄數據、二次校驗、掃描紙質資料、發布影像系統、打包歸檔。
四、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辦理時限
納稅人申報辦理設立和變更稅務登記,有關證件、資料齊備、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在收到申報后即時辦結。
五、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2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50元罰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25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100元罰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3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200元罰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35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400元罰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4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600元罰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45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800元罰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5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納稅人首次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附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基礎信息比對確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