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對象及范圍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人員;
(二)具有本省戶籍(含集體戶口);
(三)無在辦企業。
扶持對象創辦微型企業,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一組織形式。扶持對象與他人創辦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其出資比例不得低于全體投資人出資總額的50%。創辦的微型企業應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微型企業劃分標準,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員(含創業者)就業,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0萬元。結合我省實際,重點扶持從事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產等行業的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微型企業不列入扶持范圍。
三、扶持政策
從我省實際出發,采取“3個15萬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即投資者出資達到10萬元后,政府給予5萬元補助,15萬元的稅收獎勵,15萬元額度的銀行貸款支持。
(一)財政補助政策。創辦的微型企業,在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0萬元,并經審核合格后,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5萬元補助。補助資金按省、市、縣7:1:2的比例分擔,各級財政按承擔比例年終清算。
(二)稅收獎勵政策。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除享受國家和我省對微型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縣級財政部門按照微型企業實際繳付的所有稅收中省級及以下地方留存部份總額進行等額獎勵,總計不超過15萬元。
(三)融資與擔保政策。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有貸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財產抵押、稅收獎勵為質押或信用貸款等方式,到當地銀行或擔保機構申請15萬元額度的銀行貸款或擔保支持,有財政出資的擔保機構的縣由縣級財政出資的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沒有財政出資的擔保機構的縣由市級財政出資的擔保機構擔保。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出資的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提供微利擔保。金融機構要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扶持對象提供貸款和擔保支持。
(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享受行政事業性零收費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業創辦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收。創辦的微型企業符合國家有關部門政策支持的,可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四、操作辦法
(一)資格審查。扶持對象創辦微型企業,需向創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推薦材料,創業所在地工商分局進行初審。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扶持對象進行創業培訓,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扶持對象到創業所在地工商分局辦理微型企業注冊登記后享受扶持政策。
(二)財政資金補助。通過資格審核并取得注冊登記的微型企業,持營業執照向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縣級財政部門按規定額度從財政設立的專項扶持資金中支付。財政資金補助按已審定的投資計劃書中明確的用途進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業自由支配,并實行全過程監管。
(三)稅收獎勵。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在次年年初向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稅收獎勵申請,經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獎勵。
(四)銀行貸款和擔保支持。微型企業如有貸款需求的,可向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15萬元額度的貸款申請。縣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后,推薦給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貸款和擔保手續。
(五)信息公開。各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公示財政資金補助、稅收獎勵資金、銀行貸款和擔保支持的的情況,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發布上一年度微型企業創業投資扶持計劃推進報告。
五、組織領導成立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工商、財政、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國稅、地稅、人行、銀監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具體負責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扶持微型企業發展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省直各相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和職責分工,盡快制定具體的配套政策和實施辦法。各地政府要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內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意見確定事項進行分解、督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