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企業“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登記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加強信用監管,營造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號)等規定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是將由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發證(照),改為由申請人一表申請,市場監管部門(或綜合窗口)統一收件,與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協同,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從而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第三條開展“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工作堅持便捷高效,協同推進,有效對接原則。
第四條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依托行政服務中心市場監管窗口,或單獨設立“五證合一”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負責“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工作開展的有關組織協調;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開發建設依托政務服務網平臺的“五證合一”數據交換(暨市場主體協同管理)系統、申請資料的接收、檔案信息的傳遞、發放統一代碼和“五證合一”營業執照;質監(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負責國家規定的統一代碼資源管理等工作。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企業在綜合窗口遞交一套申請資料,填寫一份表格。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通過“五證合一”數據交換(暨市場主體協同管理)系統完成部門之間的信息傳輸、數據交換和全部審批流程,實行有關檔案共享。
申請資料原件由市場監管部門保存,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原件的,可到市場監管部門查詢及復印。
辦理完成“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審批后,企業直接在綜合窗口領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企業設立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綜合窗口收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相關申請信息錄入企業注冊登記系統,進入聯合審批流程;申請資料不齊全的,綜合窗口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辦通知書》。同時,綜合窗口對受理的相關資料進行拍照或掃描,并及時傳至系統。
(二)綜合窗口在承諾時間內完成營業執照審批手續后,將有關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傳至系統。同時,由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和統計等部門不再編發各自的登記證號碼。
(三)按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確定的賦碼規則,綜合窗口打印并發放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市場監管部門將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等登記信息通過系統實時傳輸給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和統計等部門。
(四)申請人憑《“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或有效證件到綜合窗口領取“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申請設立的企業,遞交申請資料無需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或提供委托書即可。
第七條 企業在全市區域范圍內辦理相關手續、從事經營行為時,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商業銀行,對企業提交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應當予以認可。不得再要求企業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第八條企業因在外地經營,確需分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憑其提交的“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分別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第九條企業變更登記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企業辦理注銷登記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需辦理其他涉稅、社保事項的,綜合窗口告知其按現行規定到國稅、地稅和人力社保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全市新設個體工商戶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多證合一,即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的合一,具體登記模式參照企業“五證合一”登記模式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工作過程中所需人員、設備、系統軟件等的經費予以保障。“五證合一”后,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原有所需上繳中央財政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和各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后,國家、省有新規定實施的,從其規定。
2015年10月1日起,由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四條“五證合一”登記的申請文書、表式等參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號)執行,各地也可自行優化設計相關文書、表式。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明確事項,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號)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