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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政一[2001]2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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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發文字號:閩地稅政一[2001]2號 發文日期:2001-01-22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廈門、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 2000年,省地方稅務局組織開展了全省電信業營業稅政策調研。根據現行營業稅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電信企業的有關營業稅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省內電信企業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市出租電信線路業務的征稅問題。 對全國范圍內電信企業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出租電信線路業務的計稅營業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43號文件已經明確。對我省境內電信企業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和跨地市出租電信線路業務,受理電信企業可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從省外受理地區電信企業分割回的收入)減去分割給本省內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出租電信線路業務的地市電信企業的價款后的差額計征營業稅;對各市、縣(區)電信企業,應按其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計征營業稅。 二、關于漫游費勞務發生地和計稅營業額問題。 對電信企業收取的手機漫游費收入,以手機入網地為勞務發生地,所收取的漫游費收入,屬于電信企業向用戶收取話費收入的其他收入,應全額并入電信企業計稅營業額,按電信企業申報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不得跨越申報期或按漫游費結算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關于電信企業設立信息臺收取信息話費收入的征稅問題。 對電信企業設立信息臺,開展有償咨詢、點歌等信息服務向用戶收取的信息話費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的有關精神,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稅率計征營業稅,不得扣除其自身制作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費用(包括代收代付的費用)。非電信企業辦的信息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咀ⅲ焊鶕陡=ㄊ〉胤蕉悇站株P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閩地稅發[2009]170號),本文件中“非電信企業辦的信息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規定自2009.01.01日起失效?!? 四、關于電信企業向用戶代收頻率占用費的征稅問題。 【注: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閩地稅發[2009]170號),本文件中本條規定自2009.01.01日起失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規定,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應在交納流轉稅后再納入預算。因此,對電信企業向電信用戶收取的頻率占用費,無論是價內收取、價外收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按上述規定由電信企業在勞務發生地全額并入電信企業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對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向電信企業收取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無線電管理費"不再征收營業稅。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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