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證”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證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三、本公告下發前已對納稅人逾期申報進行罰款的,應給予辦理退還。
本公告自2012年8月31日起執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納稅期限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納稅期限問題政策解讀的通知》(瓊地稅函[2012]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