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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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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 2011.6.21 現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列入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第三條稅收優惠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報批類稅收優惠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稅收優惠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報批類稅收優惠須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列入事后報送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可在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且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第四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開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攤期間費用,計算減免所得額或減免所得稅額。不能分開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二章 稅收優惠審批管理第五條納稅人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稅收優惠事項審批申請表》(見附件四),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第六條 納稅人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審批管理(一)《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項目;(二)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延長執行期限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四)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七條 審批受理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之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稅務機關受理后,出具《稅收優惠審批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五),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與申請資料一并交還給納稅人。第八條 審批資料納稅人應將下列資料按順序編號并裝訂,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標注“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字樣,并交驗原件予以核對。(一)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二)《稅收優惠事項審批申請表》(見附件四);(三)企業財務報表;(四)本辦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一);第九條 符合性審核稅收優惠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稅務機關可委托企業所在地縣區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第十條 審批期限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期限(縣區級20個工作日內,地市級30個工作日、省級60個工作日內)完成稅收優惠審批工作,并做出準予或不予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書面決定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對不予批準的減免稅決定,應說明理由,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時間等通過《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稅收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可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須對相關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一條 審批權限按照審批類優惠規定的權限審批(見附件一)。第三章 稅收優惠事先備案管理第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一)預繳申報前備案事項: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2、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5、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6、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7、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9、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10、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1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12、其他須事先備案的事項。(二)預繳申報前備案并于年度終了后補充備案的事項:1、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3、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4、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6、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7、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8、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9、其他須事先備案的事項。(三)年度終了備案事項:1、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3、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4、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5、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7、其他須事先備案的事項。第十三條 備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一)備案受理納稅人應按照下列規定時間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四)并附報相關資料。受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對備案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稅收優惠備案登記受理通知書》(見附件五)。經有權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納稅人方可在預繳申報或年度申報時享受稅收優惠。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優惠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先備案類項目,實行逐年備案。對于第十二條(一)、(二)所列項目,如果納稅人未在預繳申報前進行備案的,可選擇在年度終了后一次性備案。選擇年終一次性備案的,不得在預繳申報時享受稅收優惠。1、預繳申報前備案事項。納稅人應于當年度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預繳申報前1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提請備案。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2、預繳申報前備案,并于年度申報前補充備案的事項。納稅人應于當年度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預繳申報前1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提請備案。并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之內向稅務機關提請補充備案。3、年度終了備案的事項。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之內向稅務機關提請備案。(二)備案資料納稅人應將下列報送備案所需資料按順序編號并裝訂,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標注“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字樣,并交驗原件予以核對。1、《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四);2、企業財務報表;3、本辦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附件二);(三)備案權限由地、市級稅務機關確定備案權限。(四)符合性審核有備案權限的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符合性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備案資料是否齊全、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優惠條件是否相符、適用政策是否準確等,必要時可實地調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補充報送資料的,由受理備案的稅務機關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與備案資料一并交還納稅人。(五)登記備案對屬于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對經審核不符合優惠條件的,不予備案,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不予備案的理由。對屬于需上報備案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到上級稅務機關備案批復文書的3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六)享受優惠納稅人在預繳申報時或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載有準予備案稅收優惠事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對于第十二條(一)、(二)所列項目,納稅人選擇在年度終了后一次性備案的,經有權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可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享受稅收優惠,但在預繳申報時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第四章 稅收優惠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管理第十四條 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四)其他需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減免稅優惠。第十五條 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程序和要求(一)提交資料屬于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稅收優惠項目的,納稅人應在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附報下列資料。附報資料應按順序編號并裝訂,凡附報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標注“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字樣,并交驗原件予以核對。1、《稅收優惠事項附報資料報告表》(見附件六);2、本辦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三);(二)資料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附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紙質資料時,應對稅收優惠事項進行審核,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第2、3、4行等相關欄次填列數據,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項目的,應要求納稅人附報規定的資料。對相關欄次填列了數據但未附報資料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補正。(三)享受優惠對于屬于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可在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四)跟蹤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附報資料后,應在當年8月底前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相關資料是否有效、優惠條件是否相符、適用政策是否準確等,必要時可實地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第五章 稅收優惠監督管理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管理,及時建立、維護稅收優惠管理臺賬(見附件七),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對于納稅人年減免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或減免稅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稅收優惠事項,地、市級稅務機關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將管理臺帳匯總向省局報備。第十七條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地、市級稅務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自身實際或者按照省局的統一布置,對于不同行業、規模、類型的納稅人,開展稅收優惠事項的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或其他專項檢查,加強對納稅人已享受稅收優惠情況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一)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納稅人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將變化情況報送稅務機關,并根據規定對適用優惠進行了調整;(三)稅收優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復納稅;(四)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是否進行納稅申報;(五)納稅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情況。第十八條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優惠事項的統計和分析。地市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的匯算清繳總結報告中以專門篇幅報告以下內容:減免稅基本情況和分析;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減免稅管理經驗以及建議。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對經檢查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備案而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在事后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或納稅人采取欺騙手段騙取認定的,應及時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提請認定部門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辦理納稅人申請的稅收優惠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或審批錯誤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凡規定應由省級以下(不含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備案的,由各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備案或確定審批、備案權限。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備案權限,并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和審批、備案程序進行進一步補充、細化。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受理但尚未審批或備案登記的稅收優惠事項,按本辦法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省國家稅務局如頒布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附件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事項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先備案事項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后報送相關資料事項4:稅收優惠事項(審批申請/備案登記)表5:稅收優惠(申請/備案)受理通知書6:稅收優惠事項附報資料報告表 7: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臺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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