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法[2014]21號 2014-3-25各市、縣(區)財政局、地稅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地熱水開采使用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征收地熱水資源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凡在我省境內開采地熱水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地熱水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征收方式,區分商用、民用,民用地熱水為0.6元/噸或立方米,商用地熱水2元/噸或立方米。“民用地熱水”在此指開采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將開采的地熱水銷售給居民的生活性地熱水。
三、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