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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國稅函[2006]93號 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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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我區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2006-08-01 發文字號: 藏國稅函[2006]93號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你局《關于明確幾個稅收政策的函》(直便函[2006]16號)收悉,經研究,現對各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批復如下: 我區各商業銀行目前執行的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統一貸款利率,作為我區的基準利率,據此發放的貸款屬一般商業性貸款,不具備特指和專項的條件,不應享受印花稅免稅政策。免征印花稅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定于我區各商業銀行發放的扶貧貼息貸款、老少邊窮專項發展基金貸款、民政福利工廠貸款、民貿和民族用品專項貸款等有特定對象且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各類無息或貼息貸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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