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錄用了取得中國永住權的外國人,其納稅義務等如何判斷?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號令) 第二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條規定,《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第四條規定,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六條規定,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二十條規定,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于三個月。確因實際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三個月的,需經長期居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但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能為居民納稅人,也可能為非居民納稅人。仍要依據該外國人是否在中國有住所,居住時間等判定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由于該外國人屬于外籍人員,不論其是否屬于居民納稅人,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即扣除費用額為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