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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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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大連一家外資企業的技術人員,將于今年10月退休,退休工資每月3000元。現張某與其原任職單位簽訂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為每月4000元,同時單位不再為其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其返聘期間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退休工資免繳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因此,張某每月取得的3000元退休工資應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張某返聘期間的任職性質同時符合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的各項條件,那么返聘期間每月取得的4000元返聘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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